律师案例

颜恩超律师
颜恩超律师
浙江-宁波
副主任律师

民事案件: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损害赔偿2011-02-10|人阅读

案件概述:原告胡某于2009年10月11日受被告雇佣,替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某气体厂完成一项管道焊接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原告由施工的脚手架上摔落,造成原告左手粉碎性骨折,右脚大脚趾骨折的损害结果。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伤残登记为十级。本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本案。律师分析认为,被告雇请原告进行管道焊接施工,双方已经形成雇佣关系,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结果:一审判决对方败诉。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还未开庭审理。本律师继续接受委托代理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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