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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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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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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撤销对当事人组织卖淫罪的指控

刑事辩护2019-05-05|人阅读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案当事人为暗中理发店的老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冠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找了辩护律师郭峰春律师,通过律师对本案犯罪嫌疑人赵某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取证研究,最终分析出几大关键突破点,使得公安机关决定对赵某取保候审,免除了犯罪嫌疑人赵某的牢狱之灾,下面请本案的负责律师郭峰春律师,来回顾一下本案的经过。

【基本案情】

案由:组织卖淫罪。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春,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2018年9月21号早上9点,两个女孩子到赵某经营的店里应聘洗脚按摩师的职位,赵某让二人出示身份证,二人说没带,因为其中有一个女孩子有干过洗脚按摩的经验,另外虽然一个没干过,但是二人一起来的,便让二人第二天把身份证带过来,并与二人约定了上班的试用期为三天,上班时间和工资等事项后,两人便来到店里上班。之后其中一个女孩子在上班之后报警说被人强奸,公安民警便以涉嫌组织卖淫的事由,将在该店的店长、店员等人带走,之后作为该店老板的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赵某在知道这件事后,主动到派出所询问案情,并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

【裁定结果】

公安机关最终认为:

1、从主观方面:赵某在主观方面没有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故意,其只是作为出资人存在,并不直接参与该店的经营管理,对于发生在本店可能存在的卖淫行为,其并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

2、从客观方面:对于可能存在的卖淫行为,有可能是该店员工个人自发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可能是该店店长的行为;亦可能是失足少女对其自身的卖淫行为作掩护;

3、本案的证据不完整,证据链条不够完整,证明力较弱

综上,从主客观方面可否认赵某犯组织卖淫罪。公安机关最终撤案,撤销对赵某的犯罪指控。

【律师解析】

郭峰春律师解析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犯罪嫌疑人赵某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2、本案的难点在于犯罪嫌疑人赵某作为涉案按摩店的老板,其身份可能会理所应当的被公安机关认为其知道店中可能存在违法卖淫行为,再加之,其店中员工的供述,更可能加大公安机关对赵某涉嫌犯罪的认可,更加之,组织卖淫罪的起刑点为五年到十年,刑期较高,使得对赵某取保候审的难度很大。

但律师在本案中坚持犯罪嫌疑人赵某无罪的观点,从刑事四要件的理论出发以及结合本案事实,认为赵某在主观方面没有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故意,其只是作为出资人存在,并不直接参与该店的经营管理,该店的实际经营都是委托给其聘任的店长管理,对于发生在本店可能存在的卖淫行为,其并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

在客观要件上,一、认为对于可能存在的卖淫行为,有可能是该店员工个人自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店员可能为了金钱利益,而失足干了违法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个人犯罪,不应该扩大打击范围,让其工作单位来为其承担责任。

二、就算该店可能存在卖淫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可能是该店店长的行为,因为作为该店的实际经营管理者的店长的行为,作为出资人的赵某不参与该涉案店铺的实际管理,又怎能面面俱到的发现可能存在其店铺的违法犯罪行为呢。

三、作为两名新招募的员工,其有可能本来就是失足少女,其到该涉案店铺应聘洗脚按摩技师的职位,是为了利用社会对该职业某些不良印象,而为其所要从事的违法卖淫行为作掩护,而且,其在刚上班几天内就和别的人去酒店开房,这些不得不让我们有理由怀疑,这次应聘是有预谋的利用行为,对此,不应该由其仅仅上班几天的单位为其承担责任。退一步说,即使是可能该店让其从事违法的卖淫行为,其作为刚入职员工,怎么能够明确确定是由不参与本店实际经营的该店的老板让其从事违法行为呢,也很有可能是由店长自发组织从事的呢。即在从犯罪的主客观方面来否认赵某犯组织卖淫罪。

最后、从本案的证据方面,本案只有其刚录用的员工的报警供述,即仅仅只有言词证据,而没有其他足以证明赵某犯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证据和事实,证据链条不够完整,证明力较弱,容易陷入主观主义归罪的色彩,难以证明赵某有犯罪事实存在。

【本案结语】

本案中,在郭峰春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和取证后,公安机关决定对赵某取保候审,亦免除了犯罪嫌疑人赵某的牢狱之灾,对赵某身体和心理上都是莫大的安慰。如今社会迅速发展,各种社会现象都有,很容易一不小心就被误判陷入组织卖淫罪,若遇此类组织卖淫案件,不妨找江苏郭峰春律师咨询,定当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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