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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铭律师
吴铭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工程款是否可以在对方履行期限未届满前要求提前支付

合同纠纷2013-10-08|人阅读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某装饰工程公司诉某电梯公司

本所接受某装饰工程公司的委托,由本所吴铭律师担任其诉某电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本所吴铭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分析案件事实,参加诉讼,有效的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梗概】我方当事人某装饰工程公司(原告)与被告某电梯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金山区某项目的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工期为90天,合同价款为3,25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原告施工人员进场后一周内被告支付工程材料备料款首付工程款200,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付至款1,000,000元,余款一年内付清。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但是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庭审过程中,经吴律师举证,被告某光电梯公司已负债累累、法定代表人失踪数月、频临倒闭。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评析】本案中,原告系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其与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向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经过吴律师庭中举证、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意见。虽然付款履行期未届满,但是被告的现状可以推定其将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违约并无不当。其次,在被告不能正常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原告的债权实际上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如若放任这种不稳定状态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有违公平合理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正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令被告应提前支付全部工程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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