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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力维律师
赵力维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苏州某公司与吴江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0-08-26|人阅读

【本案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

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200471,苏州公司与吴江公司签订《热镀锌加工合同》一份,约定苏州公司为吴江公司的C型钢进行镀锌加工,吴江公司应在提取最后一批货时付清加工费,苏州公司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苏州公司按约履行加工义务,并于2004918向吴江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吴江公司一直拖欠加工款不付,对此,苏州公司曾多次以多种方式催讨,可吴江公司均不予理睬。

2009112,苏州公司委托本所代理诉讼。

但本案债权的诉讼时效只有2年,如何证明未过诉讼时效?

【已有证据】

12004918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吴江公司应付款日是2004918,故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日是2004919

22007511《催款函》及EMS快递凭证:证明苏州公司于2007511向吴江公司催款,诉讼时效在这个时间点有中断。

【分析】

本案诉讼时效:

20049192005918(据苏州公司称20056月催过款,但无

证据证明)

20056月—20076月(有证据证明20075月时效中断)

20075月—20095

20056月的催款证明,怎么办?

【律师取证】

对吴江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经办人分别进行录音,结果录音中,吴江公司承认20056月苏州公司向其催过款。

2009114立案,法院受理。

【法院认为】

吴江公司拖欠苏州公司加工款是04年的事,苏州公司到09年才通过录音补证05年催款的事实,太过牵强,如果判苏州公司胜诉,缺乏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双方各打五十大板,调解结案。

【律师建议】

企业债权要定期清理,一旦发现有诉讼时效风险,一定要用合法有效的方式向对方发出催款函或者直接提起诉讼。否则,诉讼时效一过,将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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