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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力维律师
赵力维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某公司与南通某公司地板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0-08-26|人阅读

【本案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

传真件的效力

【相关案情简介】

苏州公司是卖方,南通公司是买方,双方签有框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具体交货时间根据买方订单确定。

一年之中,双方多次交易,订单由南通公司盖章后交苏州公司,苏州公司确认后盖章回传真并备货。

但有四次,苏州公司在准备交货时接到南通公司指令延期交货的传真。传真无公章,但有南通公司业务员签字。

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苏州公司诉南通公司拖欠货款,南通公司反诉称苏州公司逾期交货,应承担违约金。

【南通公司主张苏州公司逾期交货的证据】

1、苏州公司盖章确认的四张订单传真件,上面注明了交货日期。

2、苏州公司的四张送货单,送货时间均超过订单约定的交货时间。

【苏州公司主张逾期交货系受南通公司传真指令的证据】

南通公司指令延期交货的传真,无公章,有其业务员签字。

但证据存在瑕疵,如何证明该传真系南通公司发出?

【律师取证】

1、去邮电局查传真记录,以确定传真记载的时间是否对应有南通公司的电话号码。但是邮电局只对进行过登记的传真机,保留3个月传真往来记录。

2、电话联系南通公司签发四张延期交货传真件的两名业务员,商请其出庭作证。结果一名业务员顾虑重重,勉强同意出庭作证;另一名一口回绝。

但如何证明该业务员系南通公司员工?

3、因南通公司购买的地板用于其厂房建设,故到当地建设局查找南通公司工程建设备案文件,结果找到了同意出庭的人以南通现场代表的身份在《工程联系单》上的签名。

【法院判决认定】

“南通公司辩称苏州公司逾期交货应按约给付相应的违约金,因苏州公司推迟交货系应南通公司的要求,因而对南通公司所辩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建议】

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如果涉及到合同约定的关键性问题需要用书面形式固定,那么最好不要使用传真件,如果非用不可,传真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且必须是原件,否则一旦引发纠纷,取证相当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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