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高孟浪律师
高孟浪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成功代理一起申诉案件

公司法2011-01-23|人阅读
沈某诉陈某等返还出资款纠纷一案 沈某、陈某、王某等为南京某公司股东,各方签订了出资 协议。在公司经营恶化后,沈某以其是现役军人为由声称其 出资60万元为对其他股东的借款。要求其他股东返还,一审 鼓楼法院认定其二次分红6万余元,其父亲长期参加经营管 理,应当认定为隐名股东,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沈某不服提 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出资协议中新增股东沈某 未到工商局办理变更协议为由,认定其不应是股东,但其出 资60万元应由公司返还。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某以 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有:其出资60万元 应由公司返还为据,向公司所在地白下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公司返还60万元。白下法院支持了沈某的诉讼请求。南京某 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此期间,本律师代理陈某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认 为南京市中院的判决书存在明显错误:即实质上认定由本案 案外人南京某公司返还60万元,剥夺了其辩护权属严重程序 错误。后江苏省高级法院裁定本案指令南京中院再审。该再 审裁定下发后,南京某公司上诉沈某的案子进入中止审理阶 段。同时南京中院审监庭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后认为南京 中院原二审判决在未通知南京某公司参加的情况下,判决该 公司返还60万元不当,应与撤销。一审鼓楼法院判决正确, 应予维持。该判决送达后,南京某公司上诉沈某一案恢复审 理,判决撤销白下法院原判决,驳回沈某对该公司的起诉。 至此,该纠纷历时二年,经三级法院,五次诉讼,最终维护 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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