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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奶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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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损害赔偿2012-07-29|人阅读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 0 1 2)岚民初字第5 9 3

原告刘某某,男,1 9 9 092 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某乡某某村5组。

委托代理人叶奶录,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 9 8 891 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某乡某村5组。

被告薛某,男,1 9 6 731 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某镇某村东某号。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1 9 6 8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某镇62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2号楼、3号楼11层。

负责人陈小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鼎,男,1 9 7 941 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区某巷##单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刘某某诉称,2 0111 212 01 0分许,涂某某驾驶被告薛某所有的闽A5T7 99小型越野客车沿吉钓村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交叉路口,该车由南往西左转弯到平宏线

时,遇曹某某驾驶摩托车后载刘某某,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致使发生曹某某及原告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岚公交认字[2011]002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涂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某属乘客,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刘某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平潭县医院就诊,住院治疗1 8天出院,后又在广州市正骨医院治疗,前后共花医疗费用2 6 1 6 25 9元。原告刘某某治疗期间被告薛某垫付了医疗费人民币1 0 0 0 0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医疗费人民币1 O 0 O O元。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2 0 1 2]临鉴字第38 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本事故造成原告刘某某十级伤残。原告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

一次性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 9 4 086元;因涂某某系被告薛某雇佣的司机,故两人

应连带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用部分的7 O%即1 8 O 38元和后续治疗费用人民2 0 0 0 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薛某辩称,涂某某并非其雇佣的司机,其只是将车辆出借给涂某某使用,对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失应由涂某某承担。另外,肇事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大地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医疗费用中有非医保用药应予以剔除。后续治疗费未实际产生,应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该起事故中有两名受害者,交强险赔偿部分应预留未起诉受害者份额。

经审理查明, 2 0 111212 01 0分许,涂某某驾驶被告薛某所有的闽A5T7 9 9小型越野客车沿吉钓村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交叉路口,该车由南往西左转弯到平宏线时,遇曹某某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闽ALD9 2 7二轮摩托车后载原告刘某某沿平宏线南侧车道由西往东行驶,两车在平宏线南侧车道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某及原告刘某某

受伤,两车受损的损害后果。原告刘某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平潭县医院就诊,住院治疗1 8天出院,后又在广州市正骨医院治疗,前后共花医疗费用2 6 1 6 25 9元。2 0 111 2

1 4日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岚公交认字[2 01 1]002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涂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某属乘客,不负事故

责任。2 O 1116日,被告薛某为闽A5T7 9 9车向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刘某某治疗期间被告薛某垫付了医

疗费人民币1 0 0 0 0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医疗费人民币1 0 0 0 0元。2 01 232 2日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作出闽晟[2 01 2]临鉴字第38 2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属十级伤残。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 0 1 261 9日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涂某某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 1 0 0 0元,扣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已支付的人民币1 0 0 00元和被告薛某垫付的人民币1 0 0 0 0元,剩余人民币7 1 0 0 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予以承担。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汇至原告刘某某账户(户名:刘某某,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佛山市支行,账号:######## 8 3 O O 0####)

三、被告薛某垫付给原告的人民币1 0 0 0 O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退还被告薛某人民币5 0 O 0元,剩余人民币5 O O O元被告薛某自愿承担并放弃向原告主张退还的权利。

四、本起事故就此了结,原告不得就本起事故向各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0 0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 0 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平潭县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林某

人民陪审员 林某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

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 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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