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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宝琳律师
汪宝琳律师
浙江-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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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孟某与梁某继承纠纷二审案

继承2022-09-30|人阅读

基本案情

李某系被继承人妻子,孟某系被继承人继子,梁某系被继承人与其前妻所生亲生儿子。被继承人于2021年2月24日去世,丧葬由孟某主持办理,去世时被继承人财产有:与李某共有的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孟某存入其银行账户的自有房地产征收款100万。2021年2月25日,孟某将被继承人的140万存款转存入自有账户。梁某主张各继承人平分上述财产,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各继承人平分。李某、孟某遂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一、原审遗产范围认定错误。原审已查明被继承人账户中100万元来自孟雨雷自有房屋的拆迁款,该笔款项不该认定为是遗产。

二、遗产分配错误。孟某多年来与梁某共同生活,应当多分,而梁某未尽到赡养义务,也未出资出力办理丧葬,应当不分或少分。

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判决孟某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总遗产的15%,其余各继承人均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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