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林宝健律师
林宝健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巧借证据矛盾点胜诉民间借贷案

其他2014-01-03|人阅读

民间借贷纠纷在现今社会屡见不鲜,一般情况下,在原告持有借款协议、借条的情况下,原告对款项给付情况下能给出合理说明的,法院都会支持。但近日本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有力的抓住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帮助被告打赢了一场有借款协议和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为被告减少了无谓的损失,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赏。 2013年7月原告起诉至法院,称:2011年7月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借期一个月(2011年7月5日-2011年8月4日),借款需在2011年8月4日打入被告制定银行账户,由被告出具收到款项实际金额的借条;原告有权不定期向被告查询资金情况,而被告必须合法使用资金,以确保原告资金安全;在借款到期时,被告至少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同日,被告出具了60万元《借条》一份给原告,同时两名案外人在《协议》和《借条》担保人处签名。现被告逾期未还,特起诉至法院。

我方抓住《协议》与《借条》为同日出具,而协议约定的是由原告将款项打入被告指定账户,但事实上原告并不能提供出此打款凭证,故《借条》不能反映被告当日有实际收到过款项,借贷关系当然不能成立。而且原告庭审时述称的分三次给付现金,当日给了10万,与借条中显示的60万不符,原告也应负举证责任证明。对《协议》与《借条》所显示的付款方式不同,原告仅称是在网上所下载,但对于这种巨款原告能不尽审慎义务,难以让人信服,应不予采信。原告提供案外人打款凭证一份,拟证明原告资金来源,但此证据除了案外人的汇款信息外,无原告任何信息,且打款时间与《借条》出具日期相隔甚远,不具有关联性。另原告作为无业人员,其支付能力让人怀疑。原被告不相识,如真如原告所述分三次给付现金,在被告第一笔欠款未还的情况下,原告仍进行给付,不符合交易习惯。且第三笔40万以现金给付也不符合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

而被告作为一个成年人之所以在2011年7月5日根本没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同一时间签下《协议》和写下借条,也是因为被告当时在赌博,急于翻本,所以才会愿意接受原告每天借款五万,每天利息五千的的苛刻条件。但被告后来觉得利息太高就没有在原告处拿钱,借贷也就因此没有实际发生。被告的解释符合一个赌徒的心理,应是客观可信的。

一审认定原告无证据证明已实际汇款给被告,另原告放弃担保人担保之责,与设定担保目的相悖,与通常债权人的行为不符,对原告讼请求未予支持。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申请其中一名担保人作为证人出庭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但此证人所述称的款项给付形式与原告在一审中的论述也不一致,且担保人尚欠原告钱,存在利害关系,另外他也无法就“借条出具、借款交付的地点、交付的次数相关人员的证言内容模糊不清,法院未予采信。

对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曾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层提供过电话录音,主张这是被告自认曾收到过过款项,本律师认为此录音是原告当时为了自身利益告诉被告如何对付那个案件,表明的也是赌债,应不受法律保护,另此录音也不能证明被告有实际收到过60万元。而且原告对其自己所提出的款项给付方式始终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审维持了原判,我方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心情特别激动,很感谢本律师为他所做的代理活动,让他免于承受一笔不真实的民间借贷。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