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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沂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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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
主办律师

未离婚亦应支付子女抚养费

离婚2013-01-07|人阅读
【案情】 2010年1月杨海与李花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婚,同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于2011年5月生育了女儿杨青青。后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经常争吵,并于同年10月起开始分居,李花从家中搬出,另外租房生活,李花与女儿杨青青共同生活。李花靠做家政服务所得的每月600余元收入度日,无法维持母女俩的正常生活。为此,李花多次向杨海索取女儿的抚养费未果,逐以女儿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杨海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以上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杨海与李花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而不愿履行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已经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李花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杨青青的抚养费时,而杨海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已侵犯到了杨青青的生存权。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杨青青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杨海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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