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邓琼泉律师
邓琼泉律师
湖南-邵阳
主任律师

涉台典型民事案例

合同纠纷2013-09-14|人阅读
涉台民事经典案例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黄某雄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与廖某娜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的全部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与认定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借条或欠条,因此就不存在借贷关系。本代理人认为,这个观点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是我国并没有那一条法律规定凡是没有借条欠条的借贷就一概不予认可;相反,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本案原告提交了台湾南投三和邮局出具的汇款清单;原告汇款给被告,被告接受了这笔汇款的民事行为足以推定原告借款给被告的客观事实。被告列举了这笔钱有可能是原告借了被告的钱,原告还钱给被告;有可能是原告在婚姻期间赚到的钱交给被告保管;还有可能是原告在夫妻存续期间赠送给被告或其亲属。被告凡此种种假设都无证据证实,因此不能成立。 二,这笔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如果被告硬要说它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有义务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证明这笔共同财产是怎么产生的。原告从台湾汇这笔钱给被告,只是证明这笔钱的转移而不是产生。 三,本案原告之所以在离婚诉讼中没有提起这笔借款的原因 因为离婚诉讼是由婚姻法调整,民间借贷是由合同法调整,原被告双方心知肚明这笔钱是民间借贷,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笔借款不是婚姻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和离婚诉讼的审理范围,因此不便提起。故原告才有必要通过此次诉讼来要回这笔借款。 四,被告至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她已还了这笔借款 综上所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邓琼泉 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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