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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琼泉律师
邓琼泉律师
湖南-邵阳
主任律师

工伤行政复议代理案例

行政复议2017-02-04|人阅读
行政复议答辩书答辩人:陈某梅,女,1962年 月 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长阳铺镇农贸巷某某号  电话被答辩人:邵阳县某某公司住所: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 法定代表人:朱某顺,该公司经理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工伤认字(2016)0175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复议申请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劳动关系是铁板钉钉的事,是不容推翻的1、2015年9月22日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在审查了陈某梅、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听取了陈某梅、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邵阳县电影某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后,在判决主文中是这样认定的,具体摘录如下:“根据证据认定,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胡群某俊生前是邵阳县电影某某公司的农村电影放映员。”。2、邵阳县某某公司对此事实认定不服,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邵中行终字第175号行政判决书中是这样认定的,具体摘录如下:“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3、邵阳县某某公司对此还是不死心,企图通过再审予以推翻,邵阳县某某公司是2016年5月份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的,因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邵阳县某某公司的申请再审是无理的,于是不予理睬(如果说邵阳县某某公司认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应该提交《决定再审立案通知书》)。所以答辩人认为,邵阳县某某公司对此铁板钉钉的事不要再作无谓的申辩了,这样做只是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和故意拖延答辩人的时间而已。二、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工伤认字(2016)0175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有何错误?只有不做出这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才是错误的。三、邵阳县某某公司说胡某俊从事的单位是邵阳县某某服务站纯属牵强附会推卸责任的借口邵阳县某某公司牵强附会地说胡某俊生前从事的单位是邵阳县某某服务站,但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不认可他的说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他说的不是事实,所以不予立案进行再审。胡某俊生前的工作证、技术证、荣誉证、生前同事的证词都非常雄辩证明了胡某俊生前的工作单位是邵阳县某某公司,现在胡某俊因工去世了,邵阳县某某公司为了推卸责任,就千方百计想否认这一铁的事实,从情感上法律上都让人无法接受。  综上所述,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驳回邵阳县某某公司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工伤认字(2016)0175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此致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答辩人: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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