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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宗书律师
周宗书律师
安徽-宿州
主办律师

公司纠纷 || 股东抽逃出资

民商法2022-05-05|人阅读

李某、王某、陈某2003年成立了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仅仅为获取财政补助,办理贷款需要存续。三股东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三股东表示希望各自出资400万给贸易公司,获得贸易公司33.3%的股份,王某为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后,王某将其出资款中200万元转出。2020年3月贸易公司拆迁,三位股东因出自不实问题发生争议,王某要求按照工商登记载明的股份分割拆迁补偿款,李某、陈某坚决反对,认为应当按照各自实际出资额确认各自在贸易公司的股份数额。

2021年,王某起诉李某、陈某要求分割贸易公司拆迁补偿款,李某、陈某共同委托周宗书律师代理。

【案件分析】在法律上,王某作为公司登记的股东,是有权要求分配拆迁补偿款的。但股东权利的行使,必然应当以履行股东义务为前提。王某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在出资后是否有抽逃行为,是本案的关键。只要确定各股东实际出资数额,便可以确定三位股东在公司的真是股份数额及比例。

【案件审理】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取得了王某出资后又于当天转出的证据,遂就本案提起抽逃出资之诉。

主要庭审观点如下:

一、王某抽逃出资的事实,既有章程禁止抽逃出资的明确约定,又有王某抽逃出资的银行流水予以证实。王某既无公司合法授权,也未经过任何股东同意,竞擅自将公司账户应缴出资额转出至与公司毫无往来的他人账户,王某抽逃出资事实已经足够明确,必然应当承担就其出资进行补足的义务。

二、王某抗辩其对公司存在前期出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三位股东之间实质上属于独立于贸易公司的单位,与本案抽逃出资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王某掌握的包装厂经营收入和现金流就高达900多万,这些款项全部是包装厂的经营流水,王某将其充当为个人出资更是荒谬至极。

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李某、陈某的主张,认定王某构成抽逃出资,依法应当不足。

【法院释明】鉴于贸易公司拆迁的实际情况,股东可以按照实际出资额1:2:2的比例,分割拆迁款。

【法律依据】

(一)关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问题。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认缴的出资或增资取回,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修改公司章程,王某增资40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王某将200万元出资款转出至他人账户。王某将增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又将增资款转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损害了公司的权益,其行为构成了抽逃出资。王某主张其已投资、贸易公司曾向其个人借款及已经垫资等情况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 (二)关于王某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其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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