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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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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池州
合伙人律师

陶某某诈骗案

刑事辩护2016-03-26|人阅读

案情介绍:2014年212日起,陈某某伙同陶某甲、陶某乙在陈某某家中通过互联网发布能够通过内幕渠道获取公务员等各种考试的试题和答案的虚假信息,以此为诱饵骗取考生汇款买题,并步步设骗诱引考生交纳风险保证金以诈骗更多现金。一段时间后,陈某某搬到宾馆实施诈骗。20145月以后,陶某甲邀集陶某某加入,此后,陶某某、陈某某又分别邀集陶某、裴某某加入团伙。六名成员共同出资租住房屋,入伙时交纳相应的水电费、伙食费,陈某某负责提供诈骗时使用银行卡,并传授相关的方法。2014521日,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将陶某某等人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至案发时,陈某某等人共骗取多名受害人共计拾柒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指控:20144月以后,陶某甲邀集陶某某加入作案,陈某某、陶某甲、陶某乙、陶某某利用在网上发布通过内幕渠道获取公务员等各种考试的试题和答案的虚假信息,骗取考生汇款买题的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七人银行存款拾柒万余元,四人系共同犯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陶某某被批准逮捕后委托本人为其进行辩护。

办案结果:庭审中,本人提出陶某某是5月3日才加入团伙,起诉书对陶某某5月之前的指控不成立、应根据每起诈骗的参与人及诈骗所得确定各起诈骗的共同犯罪人、陶某某系犯罪未遂、从犯、初犯等辩护意见。法院对本人的辩护意见大部分采纳,最终判决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陶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陶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陶某某获刑最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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