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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来玉律师
奚来玉律师
上海-上海
主任律师

金某与上海XX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劳动工伤2021-11-24|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1日金某在工作中受伤,2013年12月26日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7月24日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XX公司仅支付医疗费,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其他赔偿金。在职期间,双方就工伤赔偿金进行协商,XX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提出以自有商品砼抵消债务。因反复催讨无果,金某无奈只能接受该方案,但XX公司却违背诚信起诉至法院,利用口头合同侵占工伤赔偿款。2019年3月11日,金某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仲裁时,XX公司主张已经支付金某停工留薪期工资至2014年3月,且金某主张的工伤待遇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不同意支付。2019年4月24日,仲裁委作出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534号裁决书,裁决对金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金某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金某的请求是否已过仲裁时效。据金某所述,其与XX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或者4月期间终止,当时金某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应当积极主张权利。金某辩解称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仲裁时效未超过。但是金某提交的录音资料发生于2019年2月14日,距离劳动关系解除已近4年,且录音中双方并未就工伤赔偿款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证实金某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金某主张双方约定以商品砼抵充工伤赔偿款,但XX公司不认可,金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我所代理XX公司关于金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三)诉讼结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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