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潘祖军律师
潘祖军律师
安徽-芜湖
主办律师

一起由修路引发的纠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刑事辩护2017-09-05|人阅读

案情简介:2010年,芜湖某村村民得知政府修建xx公路,需要征用该村附近的“xx”片土地。被告人某某等人认为,xx土地从其祖辈开始即在上面放牛、砍柴、种植农作物,征用该片土地应当对x村村民进行补偿,遂召集同村村民商议向政府索要“补偿款”。因索要未果,从201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某某等人召集该村众多村民,多次阻扰公路建设施工,致使工程施工无法进行,x村委会遂答应给付xx自然村28万元,现已支付18万元。

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辩护主要意见:

一、本案侦察阶段程序严重违法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有两处日期“3.22和2012.3.22”有明显的涂改痕迹,《立案决定书》中有一处日期“二十六”也有显而易见的涂改痕迹且都没有加盖更正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假定上述日期是真实的立案日期记载,案卷106页《在逃人员案件信息表》中注明被告人3月22日在逃。那么2012年3月24日公安机关询问被告人xx时为什么告知的是《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在逃人员后不办理相关手续让其回家是否涉嫌渎职或滥用职权。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而本案办案人员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且未记录在案。

从涂改的痕迹上仍然可以看出日期是3.26同意立案的。那么3月24日的询问是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进行的,没有立案就擅自进行侦查也是违法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停产损失证据不足。

1、损失应当有相关部门进行评估,而不是由施工方来说明或证明。

说明或证明只有结论而没有依据,根本无法质证。 法院判决都要说明理由和依据,而公司的结论却仅仅给了一个损失数额的结论,没有任何如何得出结论的依据,也没有展示计算的过程,根本无法进行质证,同时缺乏必要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本案事出有因,是因为有关部门征地引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明确规定土地征收应当经过审批后,公告,为何村民不见公告。根据规定xx镇镇政府和xx村村委会应事前对即将征收的土地进行丈量、登记、公示、以及做好征地补偿金的发放。但xx自然村村民从未见过公告,对此情况不知情时,有关人员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安排挖掘机在xx自然村山地施工。村民在得知此情况时,表示强烈反对。后镇、村干部出面协调,也没有拿出公告材料包括他们所说x山权属是x厂的相关征收公告材料。对有关部门违法征地引起的纠纷不应由村民埋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没有授予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的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只能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土资源部也曾发文指出,对没有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和土地补偿款未支付到位的,土地权利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4、xx的全部活动没有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是正当合法的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要听取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征地公告办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关于涉案的x山土地权属至今仍存争议,该争议为民事纠纷。

1、案卷107页林权证中“xx大队x山为界”这是有争议的。

1989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4391页“界”的解释中明确“点为线之界,线为面之界,面为体之界,体不可为界。”国际上两国边界被山、河等自然界线隔开的边界也是通过协商解决的。

2、x山复垦项目可以反证村委会所说的被征收的x山权属属于x厂是自相矛盾的。

皖国土资(确认)x文件中《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情况公告一览表》登记的41号项目(项目名称:芜湖x山土地开发项目,项目图幅号H50G023073,新增耕地面积11.1472公顷 ),当时村里也是给了xx村补偿的。该项目证明了x村委会所说的x山权属是x厂的是自相矛盾的。该项目是村委会以xx自然村的名义上报的,现在却又说被征收的x山土地权属是x厂的。

3、案卷127页x镇长也说:“但现在权属问题没确定”。129页村书记x说“可以给予间接补偿”。

裁判结果: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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