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公诉机关指控寒**犯有职务侵占罪、盗伐林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000元,退赔赃款200000元,经调查取证、辩护,最终公诉机关撤回对职务侵占罪的指控,对盗伐林木,认为情节轻微,不予刑事处分。被告人寒**职务侵占、盗伐林木一案裁定书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终字第26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寒**(曾用名寒**),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07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斌 许县委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寒**犯职务侵占罪、盗伐林木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北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寒**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被告人寒**退赔赃款200000元。被告人寒**不服,以“未侵占200000元,也未到盗伐林木现场,未指使他人盗伐林木”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寒**犯职务侵占罪、盗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