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许县委律师
许县委律师
河南-安阳
主办律师

史*以购买经济适用房诈骗亲属被判无期徒刑案

其他2013-05-17|人阅读

*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男,1969629日出生。

辩护人任林泉、王爱军,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0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文斌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素某、程永某、谢惠某、程某和、程玉某、梁丽某及其代理人刘海某、许县委,被告人史*及其辩护人任林泉、王爱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3月至20088月,被告人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可以买到经济适用房,共骗取23名被害人现金1 296 573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史*对起诉书指控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史*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3月至20088月,被告人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够帮助他人购买经济适用房,骗取被害人马春某现金127 500元,骗取被害人范树某现金1 500元,骗取被害人刘海某现金21 500元,骗取被害人王素某现金181 287元,骗取被害人程永某现金83 000元,骗取被害人谢惠某现金65 000元,骗取被害人程某和现金83 000元,骗取被害人程玉某现金100 900元,骗取被害人梁丽某现金123 700元,骗取被害人彭某现金205 000元,骗取被害人申红某现金8 500元,骗取被害人郭和某现金10 000元,骗取被害人沙宏某现金10 000元,骗取被害人徐程某现金10 000元,骗取被害人马建某现金10 000元,骗取被害人马某滨现金10 000元,骗取被害人彭国某现金68 000元,骗取被害人钟俊某现金25 786元,骗取被害人刘凤某现金5 300元,骗取被害人芦某现金28 100元,骗取被害人王文某现金15 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新某现金50 000元。共骗取王素某等22名被害人购房款共计1 256 57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素某陈述证实,20073月份,其想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史*得知后,以认识房管局的人为由,分七次从其手中拿走现金181 287元。后因史*用各种理由推脱才发现被骗。

2、被害人程永某陈述证实,20075月份,其听说史*能够购买到经济适用房,就与史*联系,后史*以各种理由从其手中骗取现金83 000元。

3、被害人谢惠某陈述证实,20075月份,史*以能够帮助其购买到漳德路相州小区A14号楼经济适用房为名,共骗取其现金65 000元的事实。

4、被害人程永某陈述证实,20075月份,史*与其联系称能买到经济适用房,以能够帮助其购买漳德路相州小区A区的经济适用住房为名共骗取其现金83 000元。

5、被害人梁丽某陈述证实,20078月份,史*以帮助其购买吉祥小区经济适用房为名,共骗取其现金123 700元。

6、被害人程玉某陈述证实,20078月份,史*以帮助其购买德隆街吉祥小区的经济适用住房为名,共骗取其现金100 900元。

7、被害人刘海某陈述证实,200612月份,史*以帮助其购买漳德路文化苑二期经济适用房为名,共骗取其现金21 500元。

8、被害人沙宏某陈述证实,2007年下半年,其通过一个顾客认识了史*,后史*以帮助其购买协和医院旁边的经济适用房为由,共骗取其现金10 000元。

9、被害人申红某陈述证实,2007年其通过沙宏某认识了史*,后史*以帮助其购买吉祥家园的经济适用房为名,共骗取其现金8 500元。

10、被害人马春某陈述证实,其和史*的岳母是邻居。20063月份,史*以帮助其购买经济适用房为名,共骗取其现金127 500元。

11、被害人徐程某陈述证实,200710月份,史*以帮助其购买相州小区A区三楼118平方米的经济住房需要劳务费为名,共骗取其现金10 000元。其还证实,20083月份,史*骗取王文某现金15 000元的事实。

12、被害人马建某陈述证实,其和妹妹马某滨想购买锦秀花园的经济适用住房,史*以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劳务费为名,共骗取其和马某滨现金各10 000元。

13、被害人彭国某陈述证实,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史*的妻子,其打电话联系史*称想购买漳德路相州小区B7号楼东单元的经济适用房,史*以购房预付款及暖气初装费为由,共骗取其现金68 000元。

14、被害人彭某陈述证实,20067月份,史*以帮助其购买经济适用房为名,骗取其现金205 000元。

15、被害人钟俊某陈述证实,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史*20085月份,史*以帮助其购买漳德路相州小区5楼的经济适用房为名,共骗取其现金25 786元。

16、被害人刘凤某、崔新某陈述证实,崔新某和史*是多年的朋友。20084月份,史*以帮助其购买相州小区A区的经济适用住房为名,骗取其现金5 300元。

17、被害人芦某明陈述证实,其通过单位同事认识史*200856月份,史*以能够帮助其购买经济适用房为名,骗取其现金33 100元,后归还5 000元。

18、被害人郭和某陈述证实,20077月份,史*以帮助其购买经济适用房为名,骗取其现金10 000元。

19、证人刘宝某(被害人范树某之夫)证言证实,其通过刘海某认识了史*20067月份,史*以帮助其购买彰德路文化苑的经济适用房为名,骗取其现金15 000元。当时收款条上写的是其妻子范树某的名字。

20、被害人李新某陈述证实,其认识胡永强(另案处理)。胡永强告诉其史*是博书院的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商。20085月份,胡永强以开发商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和史*一起骗取其现金50 000元。

21、证人刘海某证言证实,史*借其的钱做生意用,共借其130 000元,后陆续还其90 000元,还欠其40 000元。

22、证人董琳某(安阳市房产局房产产权交易管理处法规科科长)证言证实,其于1997年认识史*,但其不知道史*帮助别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事情,其也没有能力帮助别人购买经济适用房。

23、证人李国某、郭合某、高继某证言证实,他们没有通过被告人史*购买经济适用房。

24、安政(2003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通知》、安政(200825号文件《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规定的通知》、安政办(200994 文件《关于确定2009年度市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家庭标准和住房标准的通知》、安房(200361号文件《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证实安阳市经济适用房申购有一套严格的程序。

25、被告人史*与各被害人之间的收据、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史*的身份证明等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不能归还。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史*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史*虚构其能够帮助别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且其隐匿赃款去向,其主观上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故意明显。在侦查阶段及本院庭审中被告人史*拒不供述赃款去向,不能认罪悔罪。故被告人史*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刘海茹提出其与被告人史*之间系正常的借款关系的意见,经查,刘海茹与被告人史*之间有借条在案证实,故其提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史*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二、被告人史*诈骗所得予以追缴并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越   

                      审 判 员 魏 亮   

                      代理审判员 王 宾   

  

                      二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敏   

  

安法网4390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