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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红律师
王东红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二环内天价房产四两拨千斤轻松继承

继承2015-03-25|人阅读

被继承人老两口共育有四名子女。老两口于解放前购买了位于二环内的一套院落,内有房屋十几间。老爷子于七十年代去世,老太太也于十年前去世。

我的当事人自出生到出嫁一直居住在此,在此期间,作为家中的顶梁柱一直承担着养家的责任,只是近十几年来,她与母亲的关系有些紧张,甚至母亲去世时,其他同住的子女都没有通知她。

接手此案时,首先要确认的是目前房屋的权属情况,经过查证了解到,该院落内的房屋均登记在母亲名下。得知此情况可以肯定的是,既然属于老人名下,那么在老人去世后该院落自然就成为遗产,所有继承人可以行使遗产继承的权利。

其次,要考虑到老人是否留有遗嘱。庭审前,其中一名子女果然拿出一份遗嘱,遗嘱中称,所有房产归一名子女所有,并有两名见证人落款签字。由于老人没文化不识字,因此老人并没有签字,而是加盖了人名章。整份遗嘱除了落款签名外,其余都是电脑打印。这样的遗嘱是否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如果不具备如何推翻?这是考验律师技术能力的时候!想推翻这份遗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从形式上来看,这是一份代书遗嘱。所谓代书遗嘱,是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当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写,体现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遗嘱。本案中的代书遗嘱,从落款来看,只有两名见证人,没有注明哪一位是代书人,确定不了代书人就确定不了谁是持笔人。当然这份遗嘱是电脑打印版,那么问题又来了,是谁拿去打印的?遗嘱内容究竟是谁的意愿的体现?如果这些问题都无法进一步证明,这份代书遗嘱就不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遗产也不能由指定的那名子女继承。有的人会简单的认为,没有代书人就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遗嘱自然就是无效的,实则不然。就算没有注明代书人,也不表明这份遗嘱是无效的,关键要看这份遗嘱究竟是谁的意愿的体现。如果是老人真实意愿的体现自然就是有效遗嘱,如果是他人意愿的体现自然就不是老人的遗嘱,遗嘱当然就不具有处分遗产的效力。还有些人认为,签章行为是无效的,但事实上,过去很多没有文化不识字的当事人的确没有能力签字,但法律就能剥夺他们处分自己财产、表达意愿的权利吗?显然不能。

我的意见当庭便被法官所采信,这份所谓的“代书遗嘱”被确认为无效。否定遗嘱的效力后面对的是如何分配遗产份额。鉴于四个子女中有三个主张平均分配,而剩下一名子女没有任何多分遗产的优势,因此最终平均分配了遗产份额。在平均份额的基础上,每个人选定了自己想要的房间,由于每个房间的大小并不一致,又经过几轮协商,终于确定了多拿米数的子女补偿少拿米数的子女。

每一个案件都是说起来轻松如蜻蜒点水,但操作起来却体现律师的智慧及经验。

面对毫无征兆突然抛出的代书遗嘱,只有业务扎实、经验丰富才能从容应对,如果没有抓住驳斥的要点,遗嘱就不能被推翻,二环内天价的四合院就面临被他人拒为已有的境地。因此,作任何一个案件,无论大小,都要认真对待,容不得半点马虎,因为当事人的巨额财产权利就拜托在律师的股掌这中。

这个案件还掺杂了赠与公证的问题,为了达到速战速决、稳定并巩固战机,我们果断地将被公证赠与的房间剥离出去另行解决。这样避免了冗长的诉讼以及稍纵即逝的战机的贻误。

面对案件发生的任何意料之外的事情都要积极应对,动员当事人协助律师一同克服困难。这个案件经历了二次完整诉讼,第一次是确定继承的份额,仅经历了短短的二十天便顺利调解,最大化实现了我们的诉讼目的。之后再次起诉分家析产,包含2015年春节长假在内,共用时二十天左右便迅速调解结案。这全仰仗于庭下功夫细致入微,律师方法得当,当事人全力以赴,然后借法官的东风顺利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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