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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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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合伙人律师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债务由股东承担

公司清算2011-02-13|人阅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债务由股东承担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王晓晨

一、案情概况

甲公司是以贸易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6月,甲公司因购买乙公司的电脑,欠下货款200万元,久拖不还。乙公司于2008年1月向成都市某法院起诉甲公司股东要求偿还拖欠的货款。

二、代理情况

律师接受乙公司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2007年7月,甲公司因连续两年没有年检而被成都市工商登记部门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股东在公司没有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私分了公司的全部财产。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甲公司认为,其营业执照已经被工商登记部门吊销,已不存在法人资格,要求法院驳回乙公司的起诉。律师认为:第一,被告甲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是基于原告与被告的货物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特定合同义务。被告甲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并未消灭,民事主体依旧存在,依旧有履行义务的可能。第二,甲公司的股东在不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其行为损害了原告债权的正常实现,实质上是侵害了原告债权的侵权行为,符合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本案中被告的股东并无证据证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的财产以不足以全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推定原告因被告的债权侵权行为而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为债权预期的全部数额,以及延迟履行的违约金损失,造成的其他利益损失等。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的全体股东对甲公司拖欠原告乙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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