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长余律师
王长余律师
辽宁-沈阳
高级合伙人

工亡事故与交通事故双赔

劳动工伤2012-09-24|人阅读

张某于2009年4月8日到某公司工作。2010年2月1日,张某在外出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2月3日死亡。张某家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42万元。张某有一患病的儿子。2011年4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将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认定为工亡。2012年6月4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对张某家属提出的给付工亡补助金382180元,扣除了交通事故赔偿款,只给付36000元,对交通事故与工亡事故中的“工亡补助金”应当同时赔偿,没有支持。之后张某家属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张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给付张某儿子2010年2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5613.97元;自2012年6月起每月按职工平均工资的18%支付张某儿子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张某儿子不符合领取条件止。

本案系交通事故与工亡事故重叠赔偿案件,由于我国现在没有交通事故与工亡事故是否重叠赔偿的法律规定,因此,各地出现不同的判例。由于交通事故与工亡事故赔偿是两个并不相悖的赔偿机制,即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人身损害,受害者享有对第三人的独立的赔偿请求权,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工亡事故,受害的劳动者还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违反同一损害不受双重赔偿的民事赔偿原则,故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不应抵扣,应同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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