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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余律师
王长余律师
辽宁-沈阳
高级合伙人

交通肇事造成骨折,车主被判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2014-06-11|人阅读

201232日,被告人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路时,将被害人刘某撞伤,刘某事发时为70周岁,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被害人经入院诊断为小腿骨折、胫骨骨折,入院治疗后15天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尸检,确定为脑动脉硬化造成脑干出血死亡。交警部门未将本案做为刑事案件处理,后被害人家属以民事案件起诉,索要因交通事故造成骨折所花费的医疗费等费用10万元。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将被害人家属起诉的民事案件撤诉,要求交警部门对被害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后委托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因果关系,经鉴定,被害人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交警部门将本案做为刑事案件处理,后经法院调解,被害人家属获得40多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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