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本律师于2009年9月28日接受刘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为刘某某涉嫌诈骗一案辩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预谋诈骗,假意帮助崔某某的服装公司办理布料托运,雇佣货车到本市白云区某工厂内,将崔某存放在该处的(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125639.4元)运走后逃匿。而后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警大队抓捕归案。
【一审判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评析】 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诈骗金额高达12563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经过本律师的会见、阅卷、辩护,最终为被告人刘某某争取较低刑法,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家属深表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