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孙连波律师
孙连波律师
山东-德州
主办律师

借贷纠纷案

债权债务2012-06-04|人阅读
民事起诉书原告:张xx,男,198336日生,汉族,大专,个体经营, 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仲临路xx被告:王xx,男,1986128日,汉族,高中,个体经营,住址:山东省禹城市大程乡xx村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4000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427,被告人王xx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9190元整,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后于同年625日又向原告借款14000元整。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在原告多次追要下,其于2009 8 月30 日归还了8000元,而后再无归还剩余款项,并更换手机号码,恶意躲避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裁判,判如所愿。 此致 禹城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xx

20111018

案件结果:经过代理人细致研究案情、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准备诉讼,禹城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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