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苏兆峰律师
苏兆峰律师
安徽-宿州
主办律师

辩 护 词

刑事辩护2011-02-27|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接受章彪的委托,指派我担任 其一审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卷宗,会见了章彪,参加了庭审,对指控其故意伤害罪全部证据进行了质证。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现仅就本案一些具体案件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章彪和其他被告人在“上岛咖啡”预谋殴打阻挠施工的符离镇三山村村民事实不充分。在刑法中“预谋犯罪”和“即意犯罪”应该是有区别的,所谓“预谋犯罪”是指犯罪活动中有领导、有组织、精心策划、分工、安排的共同犯罪。在本案中,谢朝武供述第2页倒数第八行“我(谢朝武)去姐夫梅进步的手机店去拿电池,在店门口碰见了我朋友小彪,我把水泥厂的事也给他说了,我对他说,水泥厂的工地被老百姓无理阻工,我说明天去看看,小彪说他明天也顺便带上几个朋友。”徐万强供述第3页正数第十行“事发前的一天下午,在一小对面的手机店,我和章彪一起看手机”、第4页倒数第四行“问:你知道你们用的口罩、太阳帽和木棍是哪里弄的吗?”“答:是我和谢小四、章彪三个人买的。”第5页正数第四行“问:你们什么时候买的?”“答:打架前一天下午四、五点钟的样子买的。”

从以上供述看,被告谢朝武去姐夫手机店去拿电池,偶遇被告章彪、徐万强,被告章彪出于江湖意气为朋友帮忙,三人一起买帽子、口罩,然后去咖啡店喝咖啡。是一种临时起意行为,即意行为,不存在组织、策划、安排、分工,是临时碰到一起,约定第二天带朋友去符离帮忙的行为,因此不存在预谋。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彪安排被告人徐万强找人打架,与案件事实有出入。

徐万强供述第6页正数第六行“问:当天你们去之前,人员是如何安排的?”“答:当天早上六点多,谢小四(谢朝武)给我打电话,让我起床,抓紧时间把人叫齐,我说好,然后我就给谢阳打电话让他起床准备去。”

此供述表明,徐万强安排人去符离是谢小四(谢朝武)直接安排的,而不是被告人章彪直接安排的,被告章彪只是去符离人员之一,就是买口罩、帽子也是谢小四(谢朝武)、徐万强和被告章彪三人一起去买的。在这个案件过程中,章彪只是参与者之一,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希望法庭能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章彪作出从宽处理决定。

三、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章彪时,被告人痛哭流涕,表示永不再犯,说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对自己的罪行有了一定的认识,已触动了自己的思想,这就是翻然悔悟,重新做人的良好开端。此外,被告人及家人已明确表示,其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愿意依法赔偿。以消除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后果,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这样,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符合社会主义人情事理。此举希望能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其成为新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章彪作为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且被告对自己的罪行有了一定认识的情况下,改造起来比较容易,从轻处罚有利于“改造、教育、挽救”被告。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

辩护人:苏兆峰

20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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