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学勤 、男、汉族、1951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342201195108150255,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关办事处雪枫路环北新村7幢203室。
委托代理人:苏兆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州市直管公房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赵德志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西路453号
电 话:0557-3022168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适当进行经济补偿10万元。
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退休事宜,申请人依法取得与在职职工同样的退休待遇。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1966年初,由办事处居委会推荐,原宿县房管会报劳动局批准,以学员身份在房管会工作,月工资18.5元,三年后转正,定为一级木工,月工资31.85元。1972年因出公差,遭遇山区恶劣天气滞留,出差费用花冒了叁佰多元人民币。1975年初,在一次职工会上,由王怀平书记口头宣布将我除名。多年来,申请人一直在申诉,要求纠正在文革期间,受极左思想影响对申请人的迫害,恢复申请人正式职工身份,解决工资待遇问题,但迟迟未能解决。2003年1月19日,宿州市直管公房管理处书面答复,仅答应到退休年龄时,考虑给予办理退休手续,但补发工资问题,未予正面回复。申请人已临近退休年龄,老弱多病,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生存问题面临巨大的压力。为使申请人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申请人特就申请事项向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此 致
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