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 任保玲
【案情介绍】
本案是上一篇“申请恢复执行”案的延续。某公司将死亡赔偿款完全支付后,受害者母亲依法可获得部分死亡赔偿金,若此时母亲病逝,其他子女也有权分割该部分的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死者母亲的另一子女,即死者之姐要求分割母亲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份额,将死者女儿及其他兄弟姐妹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
本案的焦点在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七方面的内容。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本案中,某公司的赔偿款项不能作为遗产由受害者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故不能遵循遗产的分割准则进行分割。
律师对委托人(死者女儿)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整理,计算出委托人在挽救死者生命过程中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死者的丧葬费,发现死亡赔偿金所剩无几,但其中有些费用因无法提供票据无法佐证。
【审判结果】
在开庭期间,双方律师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4.5万元,终结该案。
【结束语】
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在这一点上前文已作了叙述,其二要注意证据的保全,以免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提供,承担不利的法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