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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保玲律师
任保玲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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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之债权转让

债权债务2019-10-19|人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 任保玲

【案情介绍】

宋某于2008519日向李某借款20万元,花某又于2008520日向宋某借款20万元,两笔借款均到期后,宋某将对花某的20万元债权及相关利息转让给李某,并向花某发出债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花某已收悉。李某多次要求花某还款,花某拒付,故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花某履行还款义务及其利息。

【案情分析】

原告李某提供了宋某出具的借条与中国银行关于20万元存、取款回单,宋某也提供了花某出具的借条。同时,还提供了宋某将20万元债权转让给李某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及该通知书寄出时的快递单(能查询到已签收)。

律师对于李某所提供的材料逐一查验,显而易见,这些材料可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宋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花某又向宋某借款20万元的两个借贷关系的存在,且宋某将债权转让的行为真实有效。

【审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律师提供了相关证据,但被告辩称,对于原告李某于宋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并不清楚,且宋某与被告之间无实际借贷行为。

法庭经过审理认定,借条、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作为佐证,证明了债权人宋某将自己对被告花某享有的债权及利息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给原告李某,李某据此对花某享有债权。至于被告辩称的李某于宋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影响宋某转让债权,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花某支付给原告李某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首先,债务人(本案宋某)转让其债权,无需征得次债务人(本案花某)同意,但需通知到次债务人。其次,债权人(本案李某)与债务人(本案宋某)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影响债务人转让其债权,次债务人(花某)不能以此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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