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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龙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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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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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2020-08-03|人阅读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2刑初15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林,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上检公诉刑诉(2020)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林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戴某出庭,指控:2019年10月11日、10月12日及10月15日,被告人黄某林趁同居女友戴某不备之际,先后3次在位于本市上城区某园某幢某单元某室的暂住地内利用POS机秘密盗刷被害人戴某名下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62×××79)人民币25168元、10028元、4011元。上述钱款进入黄某林个人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2)内并被用于信用卡还款、赌博、日常消费等。2020年3月12日下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林。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林已向被害人戴某退还全部赃款并已获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林具有如实供述、退赔并获谅解的处罚情节,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黄某林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黄某林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还全部赃款并获得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徐枫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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