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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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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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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诚信,导致证据不被法庭采信

其他2010-07-13|人阅读

诉讼不诚信,导致证据不被法庭采信

广州市海珠区小港路紫来大街齐巷某幢房屋是业主陆某于1968年自建的产业,业主陆某于2005年6月病故,其妻及其子在办理继承手续过程中,与业主弟弟就房屋权属问题发生争议。 业主弟弟声称自己才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称该房屋实际上是弟弟本人全额出资兴建,只是借用哥哥名义办理了房屋登记而已,并出示了关键的证据——原业主陆某签署的一份《报告》,业主陆某在该《报告》中承认了房屋的真正权利主体是弟弟,表示其仅仅是名义登记人。同时业主弟弟还提供了其他辅助证据,比如:1969年购买建材的部分原始票据,居委会的出具证明等。 而业主的妻子、儿子则坚决反对业主弟弟的陈述,声称业主弟弟弄虚作假。于是业主弟弟将业主妻、子告上法庭。
 
 
按理说,业主弟弟既然持有业主本人签署确认《报告》,已完全占据了诉讼主动。但不知道为什么,其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据以及事实陈述却错漏百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比如:其提供的居委会的证明文件明显具有事后加工的痕迹、其关于房屋事实的陈述要么语焉不详、要么不合情理、甚至前后矛盾。 其种种不诚信的表现,最终让法庭对其举证彻底失去信心,对其提供的证据完全不予采信。最后,法庭驳回业主弟弟的诉讼请求。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又称“帝王条款”,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是法官行驶自由裁量权的诉讼断案的指导原则。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该诚实陈述案件事实,诚实地提供证据,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弄虚作假被对方律师或者被法庭识破,必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以本案为例,业主弟弟持有业主的《报告》,按理说是非常有利的,但由于其在诉讼中的不诚信表现,导致法官内心“自由心证的天平”不断倾斜,最终让法庭完全否定了所有的证据,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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