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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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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未开明细不予质保属无效格式条款

合同纠纷2011-03-04|人阅读

发票未开明细不予质保属无效格式条款

[案情简介]消费者通过“京东商城”网络购买电扇,发现质量问题要求换货,却因发票内容为“办公用品”而遭拒绝,消费者为此把销售商推上了被告席,提出换货要求并请求法院确认相关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

[法院判决]圆迈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将自己的质保责任以发票的内容并非商品明细为由予以免除,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相关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故法院在维持要求圆迈公司换货的同时,改判该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上规定“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才能享受质保”的条款无效。

[林律师点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本案中,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是其法定义务,在质保期内对产品进行保修也是其法定义务,经营者不能通过单方声明所规定的条件来免除其对产品的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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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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