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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德律师
李红德律师
河南-漯河
主办律师

彩礼能返还吗?

其他2011-10-13|人阅读

彩礼能返还吗?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

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红德,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X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12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诉称:20097月份,我和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份被告去深圳打工,直到20104月份才回来,在家待半月左右。后来,在原告不同意其再继续出去打工的情况下,又不辞而别。这期间,双方相处时间很短,又很少联系,之间没有什么共同语言,再加上双方无法进行沟通,没有形成任何感情基础,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已无法相处。在订媒期间,被告向我索要彩礼6600元,再加上期间的各项花费3000元,我损失近万元,后经多次向被告索要退还,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退还彩礼6600元并赔偿订媒期间的各项花费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辩称:1、原告诉状中主张的彩礼与事实不符;2、原告主张赔偿媒期间的花费300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3、双方解除婚约的责任在原告方,被告不应返还彩礼。

双方经过一系列的举证、质证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7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相识后不久,双方按照本地习俗由原告向被告交付一定数额的彩礼订立婚约。订立婚约后,双方在2009年期间相互来往数次。在继续交往的过程中,双方因产生纠纷而取消婚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交付的彩礼,被告拒绝退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支付的彩礼6600元并赔偿订媒期间的花费3000元。

最后,法院判决认为:1、原、被告按照本地习俗由原告向被告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而订立婚约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效力,对双方均不存在办理结婚登记的约束力。双方订立婚约后,并未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继续交往的过程中,因发生矛盾,双方解除婚约。原告在向被告要求返还支付的彩礼时,被告拒绝返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认为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支付的彩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6600元,被告又向原告交付了见面礼660元,双方扣减后,被告应返还彩礼59406600-660=5940)元;3、关于原告订婚期间的花费3000元,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双方订立婚约后,相互之间为培养感情的花费,该部分钱物是对被告的赠与行为,不属于要求被告赔偿的花费的范围。另外有部分属于原告家人对被告的花费,其目的也是为了进行感情上的培养,这一部分同样属于对被告一种礼节上的赠与,不属于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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