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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永律师
刘志永律师
北京-北京
高级合伙人律师

婚前房婚后多次交易,离婚时仍属个人财产

离婚2013-01-21|人阅读

张先生是大连市某房屋中介公司的职员,20075月,张先生和妻子小邓结婚,夫妻居住于张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里。随着孩子的出生,小邓觉得自己居住的房屋过于狭小,希望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小邓根据自己丈夫的工作特点,和他商量把现有的住房卖掉,用卖房款再卖一套房子。张先生在妻子的鼓励下,多次将自己的住房进行交易,并逐渐积攒了一笔数额可观的存款。201112月,张先生用存款117万元,购买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的现住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20124月,小邓发现张先生和一名同事有不正当关系,双方感情破裂, 小邓要求离婚。双方对于离婚和子女抚育问题达成协议,但对于现居住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发生争议。小邓认为张先生虽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但价值不足以购买现居住的房。婚后,张先生对房屋进行多次买卖交易后所获得巨大收益才使他能够购买现在居住的房屋,婚后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求平均分割该套房屋。张先生则认为现居住的房屋是基于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婚后对房屋进行多次买卖交易所得购买的。现居住的房屋价款来源是婚前房屋出售所得的价款和婚后多次房屋买卖所获得的收益。因此现居住的房屋属个人财产,不同意平均分割。

20125月,小邓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在要求离婚的同时,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分割。张先生则委托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进行应诉。庭审中刘志永律师提出,原、被告现居住的房屋属于婚前房于婚后进行多次买卖交易所得收益及房款所得,只是婚前财产表现形态不同,并不能改变所有权归属,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资收益,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原被告现居住的房屋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张先生婚前购买房屋所得价款和房屋买卖交易收益所得。房屋进行多次交易所得收益系属于市场经济的自然结果,属于自然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居住的房屋应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归张先生所有。

2012916日,法院作出判决,对于原告要求平均分割现居住房屋不予以支持,判决该房屋归被告张先生所有。判决后小邓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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