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王先生想把自己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的一套房屋出售,但因工作较忙经常出国,为方便起见,于是把房屋钥匙和房产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予 内弟张 先生代为办理。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有一位 刘 先生看完该套房屋后对房屋的位置、价格非常满意。他认为 张 先生是业主 王 先生的内弟,又持有房产证的原件,应当有权出售房屋,便 于2012年8月25日和张 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付了定金5万元。五天后,业主 王 先生回国后认为出售价格太低,拒绝履行合同。 2012年9月,购 房者刘 先生便将 王 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王先生委托大连律师刘志永律师应诉。刘志永律师认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有委托合同,并且有相关的委托权限,委托事项。本案中中 王 先生并没有委托 张 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项,因此, 张 先生无 权与刘 先生签订购房合同。2013年3月大连市西岗区法院最后判决认定:业主 王 先生拒绝履行合同是合法的,购 房者刘 先生诉请业主 王 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予支持,但法院要求退还 刘 先生支付的定金。 对此,大连刘志永律师提醒消费者在实际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如果遇到业主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签订合同时,应该让代理人出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看清楚委托事项,问清过户时业主是否可以亲自办理,否则,就必须要提供委托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