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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永律师
刘志永律师
北京-北京
高级合伙人律师

五十年的兄弟亲情在拆迁中灭失

债权债务2011-07-30|人阅读

那是一幢五十余年的老房子,虽然有些简陋,但是原告陈某林,陈某森,被告陈某清在哪里度过了清贫但幸福的童年和青年时代。每一个春节,每一个中秋他们都会在哪里团聚,在欢乐地氛围里,在酒盏的交错中共同当年的快乐时光。但是这一切随着2009年的秋天该房屋的被拆迁戛然而止了。兄弟亲情被相互间的争吵和指责所代替,一场围绕着老房子的诉讼也就此在兄弟之间展开。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1950年,原被告的父母带着两岁的儿子陈某清从山东来到大连,并在大连的郊区安家落户。凭着山东人特有的吃苦耐劳的精神,1954年,就在当地郊区买下了一所很不错的房屋,并登记在其父亲的名下。老二陈某林,老三陈某森先后在该房子里出生。1972年,在一次换发房契时,父母把房子登记在陈某清的名下。兄弟三人成年后,都分家另过。老房子里,两位老人像守巢的老燕,每年都等着儿孙们回来团聚。2003年、2005年,原被告的父母先后去世。兄弟三人在老房子里共同为老人操办了后事。由于老人并没有留下遗嘱,兄弟三人也没有说房子的事。后来,老大的儿子搬进了该房子临时居住,老二陈某林,老三陈某森知道大哥家住房紧张,也没有提出异议。2009年,该地区列入拆迁计划并于当年10月完成拆迁。由于房子面积较大,拆迁补偿款达到近贰佰万元。房产证是老大的名字,该笔补偿款也有老大陈某清领取。老二和老三听说后找到大哥,要求分割补偿款,可是老大却说,房子是自己的,当年父母把房子送给了自己,并把房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老二老三对大哥的说法坚决反对,兄弟三人不欢而散。此后老大老二多次找老大协商,每次都以争吵告终,最后一次,老大的儿子甚至对陈某森动了手。无奈之下,陈某森、陈某林向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的刘志永律师进行了咨询,并在刘志永律师的建议下共同提起了诉讼。当年亲密无间的兄弟终于闹上了法庭。

陈某森、陈某林诉称,父母遗留下的房子是兄弟三人的共同财产,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也应属于三人共有,要求对陈某清领取的200万元的补偿款予以分割。老大陈某清则坚称,从1972年起,自己就是该房子的所有人。自己成家后,另购了住房,就将该房子留给父母居住,但是所有权仍然属于自己;老二和老三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刘志永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讼争之房源于原被告的父母生前购买所得。在 1972年的产权登记中,虽是以被告陈某清的名义确定产权人,但原被告的父母尚健在,并长期居住该房,抚养尚未成年的陈某林和陈某森。二原告先后上大学,参加工作,但回家后也是与其父母亲共同居住使用,被告人陈某清以个人名义取得的产权证,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 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后,该房屋应由本案原被告合法继承,故该房应属原被告三人共有。据此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清分别给付原告陈某林。陈某森房屋拆迁补偿款65万元。

一场亲兄弟间的诉讼就此结束了,老二和老三如愿以偿的拿到了钱。但是他们在也得不到兄弟的亲情了。针对此案刘志永律师提示,法律可以解决经济纷争,但是弥补不了亲情的裂痕,如果兄弟三人,尤其是大哥陈某清在巨额补偿款面前,表现的豁达一点,也许这是本来可以避免的一场亲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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