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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培佳律师
孙培佳律师
湖北-宜昌
主任律师

王某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劳动争议2020-08-14|人阅读

王某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判决

承办单位:湖北江峡律师事务所

人:孙培佳

稿:湖北江峡律师事务所 孙培佳

稿:

人:孙培佳

检索主题词:劳动争议 人事主管 民事案件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698日,王某经招聘进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人事主管,负责办理员工入职入职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员工考勤记录以及相关文件档案。2017316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王某严重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且在员工大会出言不逊,辱骂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开除王某的通知。

20183月中旬,王某向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王某诉称,201698日,王某进入公司工作,负责日常管理兼人事经理,后被欺骗成为股东。公司每周工作6天,王某提成奖金为公司总业绩的1%。公司经营要求包括王某在内的员工加班。王某的工资、奖金、加班工资、提成、经济补偿等一直拖欠,王某多次找公司协商要求支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被告均推托。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请求:一、公司支付王某20169月至20183月期间的工资118180元及提成提成174200元;二、公司支付王某20169月至20183月加班工资82459.2元;三、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3600元;四、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11360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5680元;五、公司应为王某补缴20169月至2018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48217.44元,因王某已自行缴纳,公司应赔偿王某损失48217.44元;六、公司支付王某股本金分红200639.2元;七、公司支付王某宣传费用及招待费用880元;八、公司支付王某1-3项总金额的滞纳金。公司辩称:一、王某的工作时间为201698日至2017316日,工资标注为每月4000元左右,工资已全部发放,不存在拖欠工资;二、 公司原则上不安排王某加班,即使加班也已支付加班费;三、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王某离职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带走,王某原为公司人事经理,全面管理企业员工的人事工作,包括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管员工档案及合同,即使双方没有合同,王某作为人事经理,理应主动向公司负责人提出签订合同,因此王某应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公司无需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工资差额;四、公司依法将王某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五、补缴社会保险及股本金分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六、垫付费用已结清;七、滞纳金的请求无任何法律依据。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公司处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委予以支持,因此裁决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485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60元、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6438.53元。

2018年7月12日,王某因不服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支付王某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26077.2元、加班工资2607.7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692.4元、垫付的社会保险费6438.53元,合计43815.85元。

2018年11月26日,王某、公司因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分别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一、王某作为人事经理,签订劳动合同是王某的工作职责,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在王某,公司不应支付未签书面爱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公司从未要求王某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发回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9年6月17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是惩罚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惩罚性措施,而非王某应得的劳动报酬。本案所涉劳动关系中,王某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人员,同时又是公司的劳动者。其作为人事、劳动管理人员,其工作职责中包括代表公司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因违规用工行为受到处罚。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行为表明其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其主张对公司适用惩罚性措施,明显不符合立法原意,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加班工资1198.95元、工资799.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692元,合计10690.65元。驳回了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7940元的诉讼请求。

2019年8月15日,王某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判决结果,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未支持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加班工资2397.9元、工资799.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692.4元、社会保险损失6438.53元,合计18328.13元。

【案件点评】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一审、二审的程序,实际争议焦点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劳动者主张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应予支持。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当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劳动者是从事人事管理的专业人士时,这类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就应当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的规定直接认定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是否就应当支付这类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呢?

经过本案的审理,可以明显的看出,人民法院对于这类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案件,还是原则上认为不应当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从事人事管理的专业人士,其一方面是劳动者,但是另一方面是从事人事管理的人员,其应当知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并且其工作职责就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因此,从事人事管理的劳动者起诉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应对其履行了工作职责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不应支付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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