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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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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午休时间打闹受伤,所受损失该向谁主张?

损害赔偿2021-08-02|人阅读

案件来源: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10655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5309号。

案情简介

王小甲和李小乙系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学四年级同班学生,在2019年4月的一天午休时间,因为座位前后毗邻,二人在座位上相互打闹,李小乙随手拿起雨伞戳向王小甲,王小甲躲闪不及被伞尖伤到眼睛,随即眼睛流血不止,王小甲痛苦呼救,李小乙也被吓傻了。

之后老师闻讯赶来即刻通知了两个孩子的家长,了解事情经过并让事发现场的学生对事发经过提交书面说明,包含李小乙对事件经过也作出检讨说明。王小甲经多家医院诊断为受伤眼睛因神经受损导致无感光的视觉功能障碍,也就是眼睛失明。得到这个消息,两个孩子的父母以及学校老师都痛心万分,但对于受伤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各方都各执一词,无法达成赔偿协议。

王小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王小甲作为原告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小乙的父母以及学校对王小甲因受伤导致眼睛失明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午后自习时间,原告王小甲与被告李小乙双方互有打闹,原告王小甲被李小乙用雨伞尖误伤眼睛事实清楚。两人都是在校学生,应当友好文明相处。就王小甲所受损伤,虽然王小甲主动与李小乙聊天引发矛盾,但是相对李小乙采取雨伞这一还击手段以致误伤王小甲的行为,王小甲自身过错较小,李小乙过错较大。而且,事故发生在校午后自习时间,按照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学校在自习期间未尽到有效监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综合认定王小甲自己承担30%,李小乙承担60%,学校承担10%。

王小甲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而应当由李小乙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后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王小甲与李小乙在学校期间发生打闹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是,相较于李小乙持有尖的雨伞击打王小甲,并致使王小甲右眼受伤失明的严重程度而言,王小甲过错较小,李小乙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王小甲和李小乙作为小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与安全应当受到老师的有效监管,而本案事发时,并未有老师在场,学校未能证明对中午较长时段的学生只需进行有效的管理,且在王小甲眼睛被戳伤流血事态严重的紧急情况下,学校并未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也未第一时间送往医院及时救治,未尽到充分的管理职责。

二审法院综合案情,认定王小甲自己承担10%责任,李小乙仍然承担60%责任,学校承担30%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务总结经验

1、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包含职业高中)或者同年龄段的培训教育机构的学生基本都是未成年人,对于8周岁以下的孩子在幼儿园和小学学习生活期间,排除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时,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而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时,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幼儿园,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孩子受伤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因为8周岁以下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件,先推定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而对于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学生学习期间发生的伤害事件,伤者需要证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才能要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责任划分的比例,学生之间打闹都有过错的,学校也未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由法院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综合确定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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