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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就诊山西省**医院医疗过错陈述

损害赔偿2015-11-09|人阅读

任某就诊于山西省**医院医疗过错陈述

任某,男,57岁,于20121011日活动中突然出现晕厥伴心慌、冷汗、无恶心呕吐、呕血,无咳嗽咳痰及咳血,急诊于武乡县***医院,查血红蛋白75g/L,大便潜血阳性,考虑消化道出血,予以输血,止血对症治疗,后间断便血。20121016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行胃镜检查:慢性萎缩性胃炎,胃底血管畸形,予以5枚钛夹夹闭基底及两旁血管。20121019日晚自行上厕所中呕吐暗红色血液,持续胃肠减压,每日引流液为褐色,约1000mL20121022日再次行胃镜检查:胃底可见大量褐色液体潴留,吸引后可见胃底病变钛夹治疗,胃体前臂可见一扁平隆起,大小约0.60.6cm,表面糜烂,另可见大弯侧一扁平隆起,大小约0.40.4cm,表面粘膜充血,水肿,胃镜诊断:胃多发水肿,胃多发隆起病变伴糜烂。住院中禁饮食,持续胃肠减压、输血、持续生长抑素泵入,头孢噻圬消炎及营养支持对症治疗,20121024日再次行胃镜检查:胃体可见大量褐色液体潴留,病理:胃体:恶性肿瘤,倾向低分化癌,仍间断排血便,胃管引流液为咖啡色,上腹部疼痛不适,咳嗽咳少量白色粘痰,无发热。20121030日入住山西省**医院消化科,入院诊断:胃恶性肿瘤(上消化道出血),双下肺炎,冠状动脉性心脏病(心脏支架植入术后),高血压2级 高危组。入院后行相关检,同时给予营养支持、抗感染、止血治疗,仍有消化道出血,于2012115日在全麻下行“胃癌根治全胃切除+部分小肠切除术”,术后诊断:肠梗阻,肠套叠,肠缺血。术后给予抗感染、营养支持治疗。20121116830分因呼吸困难转入监护室治疗,给予呼吸机支持,抗感染,抑制全身炎症介质,营养支持、对症治疗,后患者因心衰,呼衰,肾衰而死亡。(离院时,据护理记录记载:血压为0,瞳孔散大至5mm,深度昏迷)出院诊断:胃低分化腺癌,小肠息肉,小肠梗阻,肠套叠,双肺感染呼吸衰竭,心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冠状动脉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脑梗塞,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脂肪肝。

我们认为患者任某在山西省**医院治疗过程中,医方存在如下重大诊疗过失,与患者的最终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一、医方对患者肺部感染情况重视严重不够,却未给予正确、系统的肺部抗感染治疗,以至于患者最终死于肺部感染,呼吸衰竭,存在过错。

1)、患者入院与出院体征相差巨大。从入院体格检查当中可见,肺部呼吸音清,无干湿啰音,可见入院时患者肺部情况尚可,但出院时患者死于严重的肺部感染(满肺湿罗音,哮鸣音,同时X光片佐证)。

2)、医方未正确使用抗生素治疗,与患者肺部感染控制不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从以下几方面可见:

首先,医方抗生素使用单一,且存在突然减量情形,对患者病情控制严重不力。患者在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CT1023日)检查示:双肺局限性肺气肿,左肺上叶索条影,双肺下叶炎症。但我们从医嘱当中可见,1030日入住省**医院直至114日手术之前,长达5天,一直没有使用针对肺部感染的有效抗生素,而只使用一种左氧氟沙星注射液0.4g(医方却解释说原先头孢类效果差)。114日和115日术后基本上都只使用单一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3.0-6.0g)。11 10日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又突然减量。

其次,医方未经药敏试验,随意使用抗生素,以至于未能有效控制患者肺部感染。据医方病历记载:痰培养加药敏试验共有4次医嘱(1030日,114号,117号,1116号),但前三次均未真正落实,仅在患者死亡当天进行了该实验的取材(当天在已使用呼吸机的情况下,培养结果不排外器械污染),结果回报已在患者死亡后的第三天。姑且不谈医方虚假记载申请药敏试验的事实,医方严重的违反了抗生素使用原则(通过药敏试验指导用药的原则)。一味的使用的排痰措施,治标不治本怎么能行?

3)、医方违反会诊制度。在患者存在肺部感染的情况下,医方始终请呼吸、心内科(这里我们要向专家说明的是被告医院有专门的呼吸内科,但医方医嘱显示屡次请ICU进行会诊(虚假记载),病程未见会诊过程及记录)违反诊疗常规,与肺部感染控制不良存在直接关系。

4)、医方未意识到患者肺部感染的严重性。首先,从诊疗计划当中即可看出,未有针对患者肺部感染治疗的相应计划。其次,从病程来看,患者入院后存在肺部感染情况,但在长达18天的时间里,医方未给患者做过一次床前X光,未动态观察患者肺部感染情况(肺部感染病灶是否进行性扩大),对病情变化掌握严重不足,从1116日患者的B超体现出的胸腔积液,足以可见肺部感染发展的严重阶段(人卫出版社出版的《内科学》指出“肺部感染时,X线胸片常累及一个肺叶以上、病灶迅速扩散或出现胸腔积液”)。

第二、医方对患者病情变化监护严重不力,以至于丧失了挽回、救治的良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

1)我们从1114日早829分至1116日(死亡当天)期间的临时医嘱来看,用药基本简单,无特殊治疗,但1116日早患者被移送至ICU时,双肺已严重感染,已陷入昏迷状态,对光反射迟钝(见重症护理记录单),从结果倒退治疗,足以可见医方对患者病情变化观察严重不足。

2)患者在死亡前一天出现了明显异常,但医方却未予重视,存在过错。1115日(死亡前一天)当天晚上值班的医生是进修大夫刘某某,我们经查卫生部网站,该医生为山西华一肛肠病医院医师,专业为中西医结合专业。具并不具备执业资格。真正情况是,当天晚上,患者出现了明显的异常,家属多次询问医生,但该医生却未做积极处理,说问题不大,等明天上班后主任看了以后再说。

3)我们从体温单可以看出,1115日(死亡前一天)下午三点时患者的心律已发生明显变化,高达115次(13-14日心律平稳在80-90之间),医方未予重视,直至16日(死亡当天)早7点心律达130次。(从这期间医方的医嘱即可看出,根本未有相应对症及查明病情的医嘱措施,包括及时变更护理级别)。第二天9点方才转至ICU。在患者病情加重的头天晚上(即111522—1167点),从用药也可看出,医方未行使任何有价值用药,然而,第二天转到ICU时,病历记载患者已陷入深昏迷,由此可见医方对患者病情的变化根本未予意识到。

第三,患者死因非常明确。从患者最终的各项体征、X光客观检查及各项检验报告可以印证。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四)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人应尽可能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1、有尸体解剖或病理学报告的,司法鉴定人应复查死亡原因诊断; 2、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案件,司法鉴定人根据病历资料分析患者的死亡原因;

终上所述,患者入院求治于上消化道出血,但却死于肺部感染、呼吸衰竭,属于明显的大线条错误。我们不可否认患者的基础病情对肺部感染控制的影响,但是医方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对患者肺部感染治疗严重不力,以及后期严重疏忽大意,对患者观察、治疗的不作为导致患者最终死亡的责任无论如何不能摆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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