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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购村集体所有权土地上的农民房屋终得赔偿

房地产2010-11-24|人阅读

误购村集体所有权土地上的农民房屋终得赔偿

湖北武汉周志益律师网

  新洲农民夏XX在汉打工,因无房居住,经人介绍,购买了武汉市蔡甸区红光村2组农民刘XX的房屋,当时付款6万元,但未交付房屋.刘XX拿到款挥霍一空后逃走,居然不见踪影.夏XX向刘XX的家人催要房屋,但刘的家人拒绝交房,也无钱还款.走投无路的夏XX找到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周志益律师请求代理.经周律师和他的助理杜智查明,刘XX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买卖合同无效.要房不可能的了,只能要回房款.但刘不露面,其家人又拿不出钱,判了难以执行啊.后经周律师查明,该房屋所在地区即将拆迁,得些消息后,周律师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提出起诉.法院依法查封了刘XX的拆迁补偿款,经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请求.目前正在执行之中.在这里,周律师劝各位朋友对于农村房屋的购买一定要慎重.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夏XX,女,汉族,1968年2月15日生,住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大山脑村赖家田。

被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住武汉市蔡甸区红光村2组。

被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71年12月17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特申请采取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事项:

请求立即对被申请人的房产拆迁补偿费8万元进行冻结。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8日自愿签定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申请人当场支付购房款6万元,其中定金2万元,首付款4万元。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于2006年8月8日之前搬离该房产,并配合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申请人即付请余款。若被申请人未在以上日期内履行承诺,则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付违约金4万元整同时申请人有权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任何形式收回该房产。可至今被申请人还未帮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未让出房屋,也未将申请人已付款项交还于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位于蔡甸区蔡甸街红光村2组的房产面临拆迁,即将等到补偿,为避免转移,故提出保全申请。

此致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夏XX

代理律师:周志益

2007年1月16日

为确保申请人诉讼请求真实,并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

为确保申请人诉讼请求真实,并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担保人李玉东原以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南湖华锦花园106栋1单元602室的私有房产(建面94。4平方米)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担保人:李玉东

2007 年 1月 16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夏XX,女,汉族,1968年2月15日生,住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大山脑村赖家田。

被告:刘XX,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住武汉市蔡甸区红光村2组。

被告:杨XX,女,汉族,1971年12月17日生,住址同上。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6万元整.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6月8日自愿签定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当场支付购房款6万元,其中定金2万元,首付款4万元。合同约定被告于2006年8月8日之前搬离该房产,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即付请余款。若被告未在以上日期内履行承诺,则被告向原告赔付违约金4万元整同时原告有权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任何形式收回该房产。可至今被告还未帮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未让出房屋,也未将原告已付款项交还于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前述请求.

此致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夏XX

200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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