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批延期交房的诉讼
湖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但实际办公地点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世纪广场B座7楼。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金*
该公司从2009年开始开发的位于武汉市*夏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西****商品房,从2010年1月开始对外预售,分三批签合同,约定2010年3月30日,2010年6月30日,2010年10月30日交房,其结果全部逾期。直到2011年初才开始交房,但房屋的煤气、暖气皆未验收,对于逾期交房违约金,当初有约定按每日万分之五,也有约定万分之1.5的,还有按万分之3的,不一而足。协商办法是只赔二、三千元外加两台热水器。现已有部分业主到法院起诉了。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周志益律师已代理多起,目前已有三个案子在*夏区法院审理。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1983年6月2日出生,湖北省潜*市人,住湖北省潜*市杨市办事处刘市村4组。
原告姚*华,女,汉族,1976年7月7日出生,湖北省潜*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湖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世纪广场B座7楼。法定代表人金*,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一、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17900元;
二、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与被告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武汉市*夏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西****商品房第1栋1单元10层15号房,建筑面积45.3平方米,总房款193515元。合同第9条约定,出卖人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交付买受人使用,第10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3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未能按期交房,直至2010年12月25日被告的代理商湖北省住宅发展有限公司才下发《交房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1年1月23日办理收房入伙手续。在煤气并未安装验收的情况下,原告仍于2011年1月2日办理了收房手续,被告实际逾期185天,根据合同第9、10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7900元(130天*193515元*0.0005)。经与被告协调未果,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朱丹丹
2011年3 月28 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泉,男,汉族,1977年12月29日出生,湖南省双*县人,住湖南省双*县石牛乡天*村第1村民组。
原告王芳,女,汉族,1982年10月11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住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陡岭村5组。
被告湖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世纪广场B座7楼。法定代表人金*,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一、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66032元;
二、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与被告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武汉市*夏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西****商品房第5栋3单元13层3号房,建筑面积128.5平方米,总房款480233元。合同第9条约定,出卖人应在2010年3月31日前交付买受人使用,第10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3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未能按期交房,直至2010年12月25日被告的代理商湖北省住宅发展有限公司才下发《交房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1年1月1日前来办理收房入伙手续,被告实际逾期275天,根据合同第9、10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66032元(275天*480233元*0.0005)。经与被告协调未果,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泉 王芳
2011年3月28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湖北省潜*市人,住湖北省潜*市*汉油田广华丰收路2号39栋208室。
原告姚*华,女,汉族,1976年7月7日出生,湖北省潜*市人,住湖北省潜*市*汉油田广华丰收路2号39栋208室。
被告湖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世纪广场B座7楼。法定代表人金*,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一、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11127元;
二、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于2010年5月1日与被告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武汉市*夏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西****商品房第2栋1单元6层2号房,建筑面积129.4平方米,总房款570654元。合同第9条约定,出卖人应在2010年10月30日前交付买受人使用,第10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3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款万分之1.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未能按期交房,原告一直没有收到过被告的《交房通知书》,直至2011年3月9日原告亲自到被告的售楼部,才得知可以收房,遂办理了收房入伙手续。被告实际逾期130天,根据合同第9、10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1127元(130天*570654元*0.00015)。经与被告协调未果,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