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周志益律师
周志益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关于对湖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批延期交房的诉讼

工商事务2011-07-14|人阅读

 

关于对湖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批延期交房的诉讼

湖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但实际办公地点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世纪广场B7楼。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金*

该公司从2009年开始开发的位于武汉市*夏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西****商品房,从20101月开始对外预售,分三批签合同,约定2010330日,2010630日,20101030日交房,其结果全部逾期。直到2011年初才开始交房,但房屋的煤气、暖气皆未验收,对于逾期交房违约金,当初有约定按每日万分之五,也有约定万分之1.5的,还有按万分之3的,不一而足。协商办法是只赔二、三千元外加两台热水器。现已有部分业主到法院起诉了。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周志益律师已代理多起,目前已有三个案子在*夏区法院审理。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198362日出生,湖北省潜*市人,住湖北省潜*市杨市办事处刘市村4组。

原告姚*华,女,汉族,197677日出生,湖北省潜*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湖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世纪广场B7楼。法定代表人金*,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一、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17900元;

二、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于2010126日与被告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武汉市*夏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西****商品房第11单元1015号房,建筑面积45.3平方米,总房款193515元。合同第9条约定,出卖人应在2010630日前交付买受人使用,第10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3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未能按期交房,直至20101225日被告的代理商湖北省住宅发展有限公司才下发《交房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1123日办理收房入伙手续。在煤气并未安装验收的情况下,原告仍于201112日办理了收房手续,被告实际逾期185天,根据合同第910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7900元(130*193515*0.0005)。经与被告协调未果,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朱丹丹

20113 28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泉,男,汉族,19771229日出生,湖南省双*县人,住湖南省双*县石牛乡天*村第1村民组。

原告王芳,女,汉族,19821011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住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陡岭村5组。

被告湖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世纪广场B7楼。法定代表人金*,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一、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66032元;

二、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于2010126日与被告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武汉市*夏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西****商品房第53单元133号房,建筑面积128.5平方米,总房款480233元。合同第9条约定,出卖人应在2010331日前交付买受人使用,第10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3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未能按期交房,直至20101225日被告的代理商湖北省住宅发展有限公司才下发《交房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111日前来办理收房入伙手续,被告实际逾期275天,根据合同第910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66032元(275*480233*0.0005)。经与被告协调未果,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泉 王芳

2011328

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男,汉族,197682日出生,湖北省潜*市人,住湖北省潜*市*汉油田广华丰收路239208室。

原告姚*华,女,汉族,197677日出生,湖北省潜*市人,住湖北省潜*市*汉油田广华丰收路239208室。

被告湖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世纪广场B7楼。法定代表人金*,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一、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11127元;

二、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于201051日与被告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武汉市*夏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西****商品房第21单元62号房,建筑面积129.4平方米,总房款570654元。合同第9条约定,出卖人应在20101030日前交付买受人使用,第10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3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款万分之1.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未能按期交房,原告一直没有收到过被告的《交房通知书》,直至201139日原告亲自到被告的售楼部,才得知可以收房,遂办理了收房入伙手续。被告实际逾期130天,根据合同第910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1127元(130*570654*0.00015)。经与被告协调未果,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江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朱峰 姚江华
2011年3 月28 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