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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益律师
周志益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离婚按揭房屋分割

离婚2011-07-14|人阅读
一方婚前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产,如何分割?
男方王某在婚前购得商品房一厅三室,总房款80万元,王某首付40万元,另外40万元通过银行按揭,且办理了两证(户名为男方)。购房后三个月王某与女方张某结婚,婚后三年双方感情不合,王某起诉离婚,因双方无小孩,也无其它财产,只有该房产存在争议。王某认为房产系个人财产,而张某也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该房产。本律师接受张某委托,作为代理人。
周律师认为: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应将房产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房产的增值依附于婚前所购房产产生,也应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但是房产共同还贷部分,也就是向银行的借款应视为买房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婚后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都是夫妻的共同权益的付出,还贷的部分中包含对方一半的权益,离婚时一方要返还给对方。当然,如果男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或双方对此另有约定除外。本案中王某并无证据能证明还贷资金来源于他的个人婚前财产,且双方在婚后没有任何协议。故我代表张某提出三年还贷款8万元,原告王某应返还张某4万元,该请求得到武汉法院支持。
另外由于近年来房屋价格猛涨,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我也提出了分割的要求。我认为房产增值部分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还贷一方是否有权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关键还是看夫妻双方的共同还贷或其他共同劳务是否是房产增值的主要原因。在本案中,对于房屋装修部分,双方都出了钱的,男方也承认女方出了一部分装修钱,但对出资比例,双方说法不一。当然双方都无有效证据来证明。我认为,房屋装修也是使房产增值的一个重要原因。且在还贷部分女方在法律上有4万元的权利,所以房产增值部分应适当分割。此案后经法院调解,男方除返还4万元外,对于增值部分,男方支付了3万元给女方。本案最终结果是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被告张某实得现金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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