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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律师
李艳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离婚案件中的房屋纠纷(一)

离婚2014-10-30|人阅读

离婚案件中的房屋纠纷(一)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财富的不断积累,现在的夫妻离婚,涉及到的财产也相应发生变化,过去,争的是冰箱彩电洗衣机,甚至是床头柜,现在,家具通常双方都显得大方,但却把主要的精力都集中在房屋,存款,股票,股权等更具有价值的财产上来。笔者作为一名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就自己遇到的婚姻案件中涉及到的房屋纠纷问题,试结合具体案例以作汇总:

一、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何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

1、双方约定

案例:王女和李男均系二婚,李男婚前有一套住房,两人婚后住在此房中,王女以没有安全感为由,要求男方写一份书面协议,约定此房为李男和王女共有财产,李男答应并书写签名。2014年4月,两人因矛盾不断,均有离婚之意,因此房发生争议,李男向法院提起诉讼。王女找到本律师。

律师分析: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约定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亦可约定共同财产属个人所有。故李男婚后写协议约定其婚前个人住房为夫妻共有财产合法有效。王女有权要求平均分割。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及王女离婚后无房居住,而李男相对经济条件好的情况,判决房子归王女所有,王女补偿房屋价值的一半给李男。

2、婚后加名

案例:黄女于1999年4月18日与李男领取结婚证,李男于同年4月16日由单位集资,并贷款,购买一套商品房,此房在二人结婚后办下房产证,婚后二人共同还贷。黄女一直误认为此房以房产证下发时间为购买时间,此房系夫妻共有财产。后经找本律师咨询,方得知此房应以与开房商买卖合同生效日确定购房时间,此房仍然属于李男婚前个人财产。黄女感觉委曲,律师建议其加名,李男同意,此房遂成为二人按份共有财产。黄女遂欣慰,感觉自己的权益有了保障。

律师分析:很多人误解,以为婚前买的房子,结婚时间长了以后自动转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是错误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时间截点为双方领取结婚证那一天,此前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婚前财产,此后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婚后共有财产。

二、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父母亲出钱购买的房屋吗?

1、一方父母亲出全资购买房屋在自己子女名下:

案例:中国家庭的传统是男方家出房为子女筹办婚事,故有生个男孩子是“建设银行”之说,2005年方男与赵女相恋,同年讨论婚事,领取结婚证。婚事未办,方男父母只此独子,依传统将二老节省一辈子积攒下的钱在小两口工作单位附近地段买了一套三居室房屋,房屋落在方男名下。2013年,因赵女身体有病,二人一直未有孩子,感情产生裂痕,越女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分割房产。方男及其父母大呼冤枉,找到本律师

律师分析: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上述情形此房应当属于方男父母对方男一方的赠与,应属于方男个人财产。赵女无权要求分割。故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调解:法院支持律师的观点,但鉴于女方离婚后无房居住,通过做方男的思想工作,其同意离婚后一年内女方仍有居住权,一年后再行找房搬出。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2、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

现实生活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夫妻俩共同购买房屋,储如此类,婚姻法相关规定,可按男女双方父母出资比例确定男女双方按份共有此房,并依此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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