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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得生律师
高得生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律师揭开真相事实,单位无需工伤赔偿

其他2013-11-29|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1日,江苏省吴江市七铜公路、盛八公路路口南面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动自行车驾驶员李某受伤,动自行车乘员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起交通事故虽与吴江某钢构厂无关,却将吴江某钢构厂拖入了一场持久的诉讼之中。事故发生之后,事故伤者李某、死者张某的亲属认为李某、张某均是吴江某钢构厂的劳动者,在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伤、致死,依法属于工伤,因单位未与李某、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故要求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张某、李某是贵州人,在吴江震泽一带打工,据他们自己陈述是经亲戚李某某介绍过来的,到吴江某钢构厂工作已经有一年多了,单位没有考勤,也没有签劳动合同,交通事故发生当日是是钢构厂里加班的,7点下班回在南浔的租住地,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与他们一起工作的有好几个贵州老乡可以一起作证。接到应诉通知之后,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如同遭遇睛天霹雳,作为单位来讲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单位里这样两个人员,也从未对他们进行管理过,他们没有提供过劳动,也没有支付过报酬,如果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李某、张某与吴江某钢构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两人的伤亡必然认定为工伤。依照吴江市2012年的工伤赔偿标准,张某工亡、一个九级伤残,最终的赔偿数额将达到90万元之巨,对于一个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而言,这无异于灭顶之灾。随后他们找到了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闻焰锋、高得生律师,请求两位律师代理本案,维护己方合法权益。

【案件焦点】

仲裁机构开庭审理时,对于张某、李某与吴江某钢构厂到底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对方律师不仅出示了书证,还申请介绍人李某某、老乡何某到庭陈述事实。对方出示的书证显示,他们的设计图纸是钢构厂的印刷纸,上面有吴江某钢构厂的字样,上面有钢构厂的设计内容且有技术负责人施某某的手写内容。同时出庭作证的李某某、何某证实到他们到吴江某钢构厂上班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多,工资由吴江某钢构厂发放、所有的劳动工具包括手套、焊接工具都由吴江某钢构厂提供,当天因订单紧,老板安排加班后,加班结束回去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对方所出示的证据在形式上已经可以初步证明双方之间确有关联,案件形势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非常不利。为了扭转不利形势,我方则向仲裁庭提交了营业执照以及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取的员工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证明我们单位本身就是一个家庭作坊式的小厂,仅有5、6个人,与申请人提供的工商信息一致,而单位已经为所有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不存在张某、李某这样的人员。同时,我们针对证人设计了一系列的针对性的问题,从证人的回答中我们勾勒出如下的事实:张某、李某是经李某某带进吴江某钢构厂的,他们的工资都是由李某某与老板谈的,他们也从未从老板或厂里领过工资,均由李某某领取后发放给他们,他们干活的时候都是由老板打电话李某某李某某电话叫人,每次来干活的人员并不固定,来的时候也不固定,有时候是吃完午饭再过来,干完之后随时离开,甚至有时候一个月都不会来钢构厂里。

通过询问证人,我们认为张某与李某与吴江某钢构厂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一则单位没有对张某、李某实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等也没有适用于他们;二单位也没有向支付过劳动报酬,张某、李某没有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劳动。

【案件结果】

针对案件代理律师所提出的各种疑问,法院最终采纳了单位律师的意见,确认张某、李某与吴江某钢构厂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考虑到张某死亡,家里有四个未成年子女,还有一母亲有待抚养,家庭负担很重,李某受伤也较重,在法院的调解下,单位最终支付一次性补偿张某亲属5万元、李某1万元,各方再无纠葛。

至此,压在吴江某钢构厂心头的石头终于落地了,单位避免了一场无妄之灾,无需承担工伤法律规定的巨额赔偿,案件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高得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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