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广州市白云区李某某与湖南省某农副产品公司洽谈合作购销经营棉花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李某某到武汉联系货源和车皮,后将车皮计划电传给湖南省某农副产品公司,湖南省某农副产品公司分4次给刘某电汇80万元货款,李某某将买好的棉花,经人介绍,将棉花卖到合肥某公司,因合肥某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李某某偿还湖南省某农副产品公司5万元。后将剩余货款追回后,因众多原因至今尚未归还湖南省某农副产品公司。 湖南省某农副产品公司于2001年报案。李某某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合同诈骗,金额70余万元。毛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李某某、阅看案卷,经认真研究案情,参加庭审为李某某辩护,并多次与检察院、法院沟通案情,法院对李某某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判决,判决刘某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