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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立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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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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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债权债务2012-05-25|人阅读

借款合同

***某与***某是朋友关系,2009年借款人***某向贷款人***某借款1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某没有偿还借款。经借款人***某与贷款人***某协商以借款人***某的一辆轿车抵款20万元。2010年原告人***某依法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某偿还借款。被告人***某否认借条上的签名是其书写和指纹并非本人所捺印,向法院提出鉴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广东**司法鉴定所对借条上的签名和指纹进行鉴定。2011年该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借条上的签名是被告人***某本人所写、指纹是其本人捺印形成。2011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某偿还借款130万元,被告人***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一审原告***某委托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赵利民律师作为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二审期间上诉人***某称借款系因赌博形成,但是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同年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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