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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律师
李霞律师
湖北-荆门
主办律师

郭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其他2013-04-11|人阅读
2012年9月的某日,被告欧某某驾驶大货车在某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原告郭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34天,支出医疗费七千多元。车损经物价部门鉴定为35880元。另经查,某某公司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肇事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多次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郭某某经济损失四万四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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