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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律师
李霞律师
湖北-荆门
主办律师

关某某抢劫案

刑事辩护2013-05-07|人阅读
因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人名均为化名。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关某某与他人合伙在某某市持仿真手枪、棍、甩棍等作案工具抢劫作案3起,抢劫价值两万五千多元的财物。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开庭时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官涛犯抢劫罪没有异议。但其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关某某具有如下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出生于1997210日,参与抢劫作案时年仅15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官涛受罗涛邀约参加,作案地点系他人选定,作案工具系他人提供,具体分工系他人安排。被告人不是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归案后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较小,社会危害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虽然多次进行了抢劫行为,但暴力威胁程度较轻,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相对于社会上主观恶深,以犯罪为职业的暴力侵财案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有较大的区别。

3、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的庭审,供述一致,自愿认罪服法。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被告人因不愿读书,初二辍学,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家庭疏于管教,年少贪玩,冲动莽撞,交友不慎走上犯罪道路,但被告人年纪尚轻,人生观、价值观可塑强,为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议对被告人官涛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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