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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员工被第三方侵权,第三方间如何划分责任

损害赔偿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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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员工被具有承发包关系的第三方侵害,那第三方之间该按何种比例承担责任?笔者在2018年成功办理的一起案件对该责任划分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CX公司的员工,2014119日,X公司的2026轮船舶在J船厂处维修,需将船舶货泵仓的升降平台降低,该维修项目需要进行动火作业,X公司派C及另一员工去现场协助修理人员工作并负责看火。动火作业进行大概一小时后,货泵仓内突然发生闪爆,导致C受伤。C经调查,J船厂将该维修业务分包给R船舶公司进行作业。C住院治疗后,起诉J船厂和R公司要求赔偿。

庭审中被告J船厂和R公司都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理由诸多,在该理由面前,作为C的代理人从安全责任事故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被告在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不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隐瞒事故原因等角度驳斥被告的诸多怪诞理由,最终法院判决J船厂按30%承担赔偿责任,R公司按70%承担赔偿责任。以下为法院在事实认定基础上对该案件的评析,该评析对用人单位的员工被具有承发包关系的第三方侵权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故笔者在此将该法院评析进行分享如下:

被告R船舶公司负责修理2026轮船舶,该修理项目中涉及船舱内动火作业,该动火作业属于危险作业,被告R船舶公司作为实际修理人有义务按照动火作业规范操作并确保作业安全,如不能确定作业环境符合动火作业要求或者明知作业环境不符合动火作业要求时,应当停止作业。故在修理过程中造成C受伤,被告R船舶公司作为实际修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26轮船舶修理协议》及二被告的陈述,被告J船厂对被告R船舶公司的危险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对其现场执行情况负监督责任,且是对作业环境内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的义务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附件《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中约定的《修造船防火防爆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机舱内(包括油舱柜、油管线附近)热工作业时,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否则应当停止作业,从该规定可知,对作业环境内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的义务方应当对作业环境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持续监测,以确保可燃气体浓度保持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但在被告R船舶公司工作人员作业过程中,被告J船厂未尽到该项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根据二被告对损害后果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对C的损失,由被告R船舶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J船厂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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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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