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胡行华律师
胡行华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代理李某诉曹某事实婚姻离婚一案。

离婚2011-08-28|人阅读
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1987918日生一女,之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于20068月曾起诉于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同原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又于2007年两次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随后被告经常不回家在外与她人非法同居并生一子,并将户口与自己登记在一起,导致原被告之间感情完全破裂,经原告多次与之协商离婚未果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考虑到原告现在没有工作收入,女儿仍在贷款上学。家庭生活特别贫困请求人民法院将婚后所建的三间平房判归原告所有,婚后购买的冷藏车平均分割,婚后被告长期在外厮混不尽家庭义务和抚养女儿的责任,原告为了家庭生活,女儿上学等向他人借款860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被告与她人长期生活并生一子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严重的伤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律师多方调查收集证据,并积极准备,经过激烈的开庭辩论审理,法院最后调解三间平房两间归原告所有,债务被告承担40000元,并且由被告支付女儿赵倩剩余一年的学费15000元。精神赔偿原告放弃。

本案从法院受理到解决仅一月时间,取得的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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