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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越律师
杨越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许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离婚2012-03-22|人阅读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辽立二民申字第0182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银行沈阳分行××支行职员,住沈阳市×区×街×号3—3—2—25。 委托代理人:杨越,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区××局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区××路××号。 申请再审人许××因与被申请人车××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2月2 9日作出的[2 0 08]沈民(1)终字第××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许××申请再审称:1、存款额度计算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存折,银行卡就放在家中,密码双方都清楚,谁都可以支取,原审没有查明哪笔款是谁提取的,就认定都为申请人支取不正确;被申请人生育后,家庭花费增多,原审未予考虑;存取额数额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2、对房屋分割没有法律依据。3、原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低。 被申请人车××未答辩。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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